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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网(杨芳律师)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婚姻咨询热线:400-966-5080 手机:13062756086 微信:13062756086 邮箱:295575279@qq.com 网址:www.shanghaifl.com |
在我国大部分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是当前离婚纠纷的主要纠纷。新婚姻法对分割财产作了明确约定,只限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个人财产是不需要分割的。大部分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争执最激烈的。
请看一则案例:丈夫王某和妻子张某于2009年7月7日登记,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出现问题,2010年1月,妻子张某将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如下财产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是丈夫王某在订婚时(登记前)给付张某的现金10001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丈夫王某要求妻子张某返还。二是双方举行仪式时妻子张某的父母为双方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品,妻子张某要求丈夫王某进行返还。针对以上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呢?
本律师分析: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登记制。即以登记来确立男女双方的夫妻法律关系的,至于是否举行仪式以及是否订婚给付彩礼均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夫妻关系的确定。《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认定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划分共用财产和个人财产时婚姻法这认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日,即以结婚登记日这天为界线,登记日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登记日之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媒人介绍,支付彩礼、订婚、结婚等风俗习惯仍然是流传,我国传统的聘嫁时男方支付彩礼、女方购买陪嫁物品等风俗依然是存在的。婚姻法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原则,离婚率也逐年上升。那么彩礼在法律上是认定为赠送?还是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呢?
所谓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彩礼分割并没有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原则上是不支持结婚时给付彩礼的,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存在,民间结婚给付彩礼的情况是十有八九,双方离婚时返还彩礼也成了一项必须审理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上述情况的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
所在本案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男女双方结婚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过?女方有没有尽过做妻子的义务?婚前男方的收入状况,支付彩礼后有没导致生活困难等多种因素来考虑。(作者:杨芳律师)